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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

发布时间:2025-05-01 02:49:35 作者: 产品中心

  

  日前,省财政厅、省住建厅、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告诉》(以下简称《告诉》),清晰了的征收目标、征收规范和纳税的办法、减免方针等。《告诉》从5月1日起施行,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践拟定施行细则。

  其间,征收目标为我省城市(指设区市、县城和建制镇)疆土空间规划确认的乡镇建造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(包含翻修后超越原面积30%的工程建造项目)各类工程建造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。

  征收规范按工程建造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,包含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(不含人防面积),征收规范为10元/平方米至90元/平方米。不宜按建筑面积核算的,按工程总投资额(不含设备置办)征收,征收规范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%至3%。

  建造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;分期核发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交纳。工程建造项目竣工检验时,因规划用处改变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产生显着的改变的,应按实践补缴或交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。经同意享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建造项目,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处不符合减免条件的,应按实践补缴已减免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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